全市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

为贯彻落实《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2015-2020年)》,推进社会组织信用建设工作,增强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厦门市民政局在全市社会组织实施信用承诺制,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用承诺的对象 

  信用承诺的对象是在厦门市民政局登记的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信用承诺的内容 

  信用承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依法办理登记。在办理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时提供的资料均合法、真实、准确和有效。 

  (二)依法开展活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不搞行业垄断和行业欺霸行为。 

  (三)加强内部建设。完善法人治理机构,建立健全以章程为核心的民主议事机制、决策机制和运行机制,以及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服务的自律机制。严格遵守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四)杜绝违规收费。不强制入会并以此目的收取会费;不利用政府名义或政府委托事项为由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强制会员付费参加各类会议、培训、展览、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及出国考察等;不强制会员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不以担任理事、负责人为名收取会费以外的费用;不搞非法集资活动。 

  (五)落实信息公开。公开登记证书、章程、组织机构设置、负责人及理事会成员名单信息;重大活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和资助情况、年度工作报告等信息主动向会员或依法向社会公开,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 

  (六)接受监督管理。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并于每年年度检查时做出书面信用承诺,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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