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慈善法》和厦民【2016】101号文件

根据市民管局6月15日的信息通知,我商会6月16日~6月28日通过秘书处集中学习和理监事微信传阅的方式开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动员社会组织学习宣传慈善法的通知》的学习。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全文请点击“原文阅读”)一共12章112条,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慈善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促进和规范慈善事业发展、加强社会领域立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成果。慈善法界定了以扶贫济困救灾为重点,包括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环保等公益事业在内的调整范围,明确了减免税费、金融支持、购买服务、弘扬慈善文化等促进措施和监督管理措施,规范了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等内容,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空间,将有力地引领、规范、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是慈善事业发展的一座光辉的里程碑。

学习宣传贯彻慈善法是一项长期的任务,我商会将日常工作中通过微信交流群、相关会议、会员走访、新会员入会等相关渠道进一步宣传和贯彻。

二、《厦门市民政局关于动员社会组织学习宣传慈善法的通知》(厦民【2016】94号)中明确,社会组织变更登记时不再提交法人代表离任审计报告,改由市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注销登记时不再提交清算审计报告,改由市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时不再提交审计报告,改由市民政局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抽检审计。

取消审计报告后的衔接工作:

(一)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社会组织办理换届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时,市民政局同步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属市民政局职责范围的,市民政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社会组织落实整改;不属市民政局职责范围的,市民政局可将相关情况抄送相关单位处理。

(二)社会组织注销清算审计。因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后即丧失主体资格,故社会组织应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办理注销清算审计。根据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请社会组织于注销登记前2个月报告市民政局。市民政局先期开展注销清算审计后,社会组织再按照相关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办理注销登记。

(三)年度检查抽查审计。市民政局在开展社会组织年度检查时,随机抽取部分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审计存在问题的,市民政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要求社会组织落实整改,审计和整改情况与社会组织年度检查结果挂钩。 

我商会将在出现法定代表人离任、组织注销清算之情形和年度检查及日常工作中严格按照市民政局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相关工作要求和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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