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社会组织为员工发放劳务费是否可行?

【前言】依据《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民发〔2011〕155号  2011年9月15日)中明确的,“社会组织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工作人员,系指除兼职人员、劳务派遣人员、返聘的离退休人员和纳入行政事业编制人员以外的所有与社会组织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

据中国社会报《一个审计平台重塑社会组织监管》一文中提到,超范围开具票据、超标准住宿和使用交通工具、对外投资不入账、借用账户、坐收坐支、为员工发放劳务费、超范围使用现金…… 最近一年来,微信公众号“中国社会组织登记服务”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接连刊发了一批文章予以警示。

在民政部启动的社会组织抽查审计工作,在2019年5月-10月,对250家社会组织进行审计。在审计过程中,我们发现很多社会组织为员工发放劳务费,作为审计发现的问题被提出后,社会组织纷纷表示不理解,为什么不能给员工发放劳务费?

PS劳务费是用于支付个人独立从事各种非雇佣的劳务所得的收入,支付对象为非本单位员工,单位不得向与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支付劳务费。

我们来分析一下前言定义中排除的几类人可否发放劳务费。劳务费的发放要依据是否签订劳务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中属于党员领导干部的作为专门从事社会组织工作的人员一般不能与社会组织签订劳务合同,不能发放劳务费;兼职人员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由行政事业单位发放工资享受福利的不应发放劳务费;企业派驻社会组织的与派驻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发放工资的不应发放劳务费;与社会组织签订聘用合同(部分社会组织参照事业单位管理)的不应发放劳务费。

社会组织发放劳务费所把握的原则一定是劳务合同,签订劳务合同有其客观的条件,从事劳务工作的种类在劳动法中也有明确的规定,有兴趣的商协会管理者可深入研究一下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准确把握。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中的相关条款,常见的社会组织违规发放劳务费及发放劳务费不合规的情形:

1、向本单位专职工作人员发放劳务费;

2、向参加本单位会议的理事发放劳务费;

3、劳务费发放依据不足(无劳务合同,无劳务内容说明,无实际工时和工作记录,发放标准依据不充分,发放时多人劳务费汇入经办人卡内,难以判断劳务费支出的真实性);

4、超标准发放专家咨询费;

5、劳务费以票抵账(发放劳务费以票报账,一般会用火车票、汽油票、书刊、餐费、住宿费等发票抵账);

6、发放劳务费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劳务费领取签字不合规(不签或他人代签)。

上述供商协会管理者们参考,在商协会的运营中,务必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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